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