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