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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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