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