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