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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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