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