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