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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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