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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