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