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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