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