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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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