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海关申报,未经海关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海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