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带物的;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带物的;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