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带物的;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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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