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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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