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