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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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