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