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三十一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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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