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三十一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