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三十条

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被截留的携带物,携带人应当在截留期限内取得单证,海关对单证核查合格,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予以放行;未能取得有效单证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携带物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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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