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携带宠物入境,携带人不能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者超过限额的,由海关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海关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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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