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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