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