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七条

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海关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携带物,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