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检疫处理第二十六条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封存或者隔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