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海关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海关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海关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