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海关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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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