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四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报的,携带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携带人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携带人提出申请,海关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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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