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三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二)需要作检疫处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四)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未取得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海关应当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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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