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携带人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海关对携带人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