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携带人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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