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二十条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海关依法对出入境尸体、骸骨等实施卫生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