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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