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九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接受卫生检疫。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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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