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八条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凭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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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