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七条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