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六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海关对上述检疫审批单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携带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按照检疫审批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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