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海关检疫;海关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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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