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海关检疫;海关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海关检疫;海关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