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海关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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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