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十二条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