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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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