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十一条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