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