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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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