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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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