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