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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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