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