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