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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