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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