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