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