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