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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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