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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