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