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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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