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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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