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