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