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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