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