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